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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程序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12/8 15:03:22 人气:1769
参保人员持医疗卡在本市定点服务机构就医,符合补偿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刷卡结算,需个人自负或自理的部分应由参保人员直接支付现金。各经办机构原则上不再办理本市定点服务机构非刷卡结算的发票结报。
参保人员发生以下医疗费用,由本人现金垫付后,原则上应在出院或购药后一个月内持医疗卡、医疗费用原始票据、费用清单、转诊审批表、出院小结等资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补偿申请,审核结报。委托他人办理的,应由当事人出具委托书,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特殊情况的,在保险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每年3月31日前)申报补偿,逾期不予受理。
1.参保人员医疗卡挂失、补办期间、意外伤害和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未能用医疗卡刷卡结算的医疗费用。
2.因患限于本市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疑难重症疾病,经市属综合(专科)以上医院诊断并办理转往市外指定医院就诊手续后发生的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临时外出期间发生的急诊和急救医疗费用。
3.异地居住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在异地约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或经异地约定医疗机构转诊后发生的医疗费用。
4.在指定药房购买指定药品的费用。
5.参保孕产妇在本市定点服务机构住院分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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